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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张某某、秦某某开设赌场案)(张某某公开版)_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旬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88********,汉族,中专文化,咸阳**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6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决定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从2020年1月中旬,被告人郭某某(移送起诉)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购置麻将桌、扑克牌、筹码等赌博用具,提供场地、烤火炉、烟茶水、零食等服务,在其位于**镇**村的养兔场彩钢房内先后召集旬邑、淳化、西安等地多人在彩钢房内以打麻将、“飘三页”(“扎金花”)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提供对讲机两台为该赌场服务,现场通过微信转账兑换现金为参赌人员赌博****。2020年2月5日晚,该赌博窝点涉赌人员正在以“飘三页”方式聚众赌博时被旬邑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自2020年1月中旬至2020年2月5日,被告人郭某某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共从中抽头获利12800元,其中分给张某某好处费2000元。

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提交公司2020年2月10日-2020年3月12日期间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旬邑***采购合同7份金额311210元,负责“旬邑**工程旬邑项目部”的材料采购供应;2020年3月2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又与王某某、刘某某3人合作总投资100万元(其中张某某出资30万元占股30%)在淳化县**镇**村开办陕西**股份合作公司,目前公棚建设项目正在施工建设中;给本院提交悔过书2份,真诚悔悟;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期间,曾给土桥镇**、**、土桥镇政府、民警执勤点捐赠消毒液、口罩等防疫物资。

本院认为,被不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参与赌场持续时间较短,也自愿认罪认罚,并如数退还了违法所得。因其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扣押移送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手机1部、对讲机2部、人民币7300元(不属于赌资)予以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旬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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