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旬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86********,汉族,初中文化,淳化某驾校教练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住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乡**村**号。200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8月,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被淳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旬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决定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从2020年1月中旬,被告人郭某某(移送起诉)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购置麻将桌、扑克牌、筹码等赌博用具,提供场地、烤火炉、烟茶水、零食等服务,在其位于**镇**村的养兔场彩钢房内先后召集旬邑、淳化、西安等地多人在彩钢房内以打麻将、“飘三页”(“扎金花”)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不诉人秦某某使用自己的陕D****学的白色教练车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协助“望风放哨”,协助购买香烟、零食等,为聚众赌博提供帮助。2020年2月5日晚,该赌博窝点涉赌人员正在以“飘三页”方式聚众赌博时被旬邑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自2020年1月中旬至2020年2月5日,被告人郭某某组织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12800元,分给秦某某好处费2100元。
被不诉人秦某某系学校教练,在所属该校旬邑、淳化从事招生、培训工作。
本院认为,被不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参与赌场持续时间较短,也自愿认罪认罚,并如数退还了违法所得。因其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违法所得2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旬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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