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200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小区**室,户籍地同住址。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经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3时许,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被张某某(另案处理)纠集,并伙同德某某(另案处理)驾车先后赶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世纪广场与赵某甲、赵某乙约定的斗殴地点后,德某某从其车内拿出一根棒球棍后被张某某将该棒球棍拿到自己手中,在赵某甲、赵某乙驾车到达该处时,张某某持棒球棍殴打手持棒球棍的赵某甲手臂,德某某对赵某乙等人拳打脚踢,期间郭某某在现场劝阻双方。
本院认为,郭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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