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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徐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8********154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均为衡阳市蒸湘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12月4日退回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1年1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1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底,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徐某某、肖某某(均另案处理)协商一致,决定建立手机线上赌博群,通过邀请参赌人员入群赌博,向每局赌博赢家收取房费的方式营利,同时约定利润由三人均分。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手机上下载“**”APP软件,建立赌博群,用于组织参赌人员打牌及在群里发支付宝账号的方式用来牌局结算和收取房费,郭某某系群主,徐某某、肖某某为管理员。同时,郭某某在手机上下载“摸摸趣味棋牌”APP软件,郭某某系群主,徐某某、肖某某为管理员。郭某某在该“摸摸趣味棋牌”APP建立一个名为“欢乐时刻”的俱乐部,“诚信”APP群聊的人必须通过加入该“俱乐部”才能进行牌局。四名参与赌博的人员进去之后就可以在郭某某开设好的房间进行牌局。牌局主要是“衡阳258麻将”,由郭某某、徐某某、肖某某三人负责购买房卡开房。参赌人员累计达到100人左右。

徐文华、肖雪晴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三人先后聘请张某某、马某某、秦某某、杨某某、段某某担任群管理员,每天分三班轮班管理赌博群。管理员负责清算牌局的输赢费用和收取房费,最后将房费转给郭某某、徐某某、肖某某。房费收取规则为:每场牌局16局,向每场牌局的大赢家抽取房费(或水资)。大赢家赢取的分数在10分以内的不抽水资,10至50分抽水资20元,50至100分抽水资30元,100至150分抽水资40元,以此类推。该赌博群自2020年3月底至5月18日,参赌人员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487883元,收取房费合计14570元。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不起诉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电子数据;3.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组织赌博,情节严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之行为。鉴于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郭某某违法所得一万余元及赌资依法应当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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