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武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11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郭某某碰见被害人马某某,问马某某有无雪松树,马某某说过几天就有了,让郭某某到时自己在产业路上看去。3月24日上午9时许,郭某某看见马某某的员工在洛门镇产业路栽植雪松树,便给自己员工王某某和于某某打电话让他俩挖两颗雪松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于某某误认为郭某某的意思是去偷。当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郭某某的甘E5****号双排车载着于某某在产业路踩好点。晚上九时许,王某某打电话叫来包某某,三人拿上铁锨、钢管、绳子后,王某某驾驶甘E5****号双排座货车载着于某某、包某某来到下午踩好点的地方,三人用铁锨先后将两颗已经种好的雪松树挖走并运回郭某某的小区。
2019年4月4日,经天水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武山县公安局办理被害人马某某雪松树被盗窃案中涉及2颗雪松树在2019年3月24日的价格为人民币陆仟叁佰柒拾元整(637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且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其老板郭某某主动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