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5198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江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路**苑**阁**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路**号**集体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江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戚某某(已起诉)合谋,以其名下的**公司的名义,采取与**公司相互串通标书、投标价格的方式,配合**公司参与**大学理学院电子束曝光系统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DY2018-G0153-1)的投标,最终**公司以267.28万元的价格中标。
2019年11月29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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