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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串通投标案)_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住洛阳市**路**,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经新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9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经新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8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经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姬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洛阳市**投资有限公司员工郭某某在副总刘某甲的安排下负责**人才产业园区办公及教学家具采购项目、食堂大型厨房设备采购项目-标段。在招标过程中郭某某违反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与投标人李某某、刘某乙及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卢某某以串通的方式投标,致使招标过程流于形式,李某某在办公及教学家具采购项目中顺利中标,中标金额13795990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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