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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8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甘肃省礼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礼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23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通过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一个,2019年11 月12日9时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民警联合沙河交通队民警在昌平区立汤路与太平庄北一街十字路口执法时将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王某某查获。2019年11月22日郭某某被民警查获。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对作为犯罪嫌疑人个人物品的手机一部发还,对犯罪所得驾驶证一本建议没收,现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通过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微信上购买机动车驾驶证一个,2019年11 月12日9时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民警联合沙河交通队民警在昌平区立汤路与太平庄北一街十字路口执法时将王某某查获。2019年11月22日郭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东小口派出所接受讯问。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郭某某购买的机动车驾驶证系伪造。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证人肖某某、马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了给摩托车加油,让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帮自己购买一个驾驶证。郭某某在咸鱼APP上加了一个店铺的微信,给对方微信转账100元人民币购买驾驶证一个给王某某,王某某给郭某某转账100元。2019年11 月12日9时在昌平区立汤路与太平庄北一街十字路口王某某持购买的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被执法民警查获。

2.驾驶证复印件、鉴定意见:2019年11月12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鉴定,王某某持有的机动车行驶证(正副)非该单位核发。

3.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证明郭某某到案经过。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王某某、郭某某个人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购买伪造的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偶犯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白色苹果牌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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