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无。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8时38分许,郭某某驾驶豫NA7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夏邑县郭店至济阳公路由西向东行使到郭店乡徐暗楼村时,撞上同方向行走的行人徐某某,嫌疑人郭某某当场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积极救治被害人,后徐某某因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8日死亡,依法认定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2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76400元,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夏邑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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