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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郭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9********,回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我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8时38分许,郭某某驾驶豫NA7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夏邑县郭店至济阳公路由西向东行使到郭店乡徐暗楼村时,撞上同方向行走的行人徐某某,嫌疑人郭某某当场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积极救治被害人,后徐某某因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8日死亡,依法认定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2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76400元,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夏邑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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