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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郭爱品)(公开版)_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5197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县,住**乡***村**庄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5日经伊川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2020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15 日8时20 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沿**快速通道(**段)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段时,与同向在前骑二轮自行车的被害人纪某某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纪某某死亡。经鉴定:纪某某的尸表损伤具有道路交通损伤特征,推断其死亡原因为多发伤。经事故责任认定:郭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纪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10、12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被处警交警带回伊川县交警大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伊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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