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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商水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4时许,郭某某驾驶豫******轻型仓栅式货车,沿上蔡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村交叉路口时,与横过道路的娄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娄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经事故责任认定,郭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娄某某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可致其死亡。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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