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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61984********,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国共产党党员,工作单位**襄阳市*******,现住址襄阳市樊城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将本案退回襄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7月24日襄阳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襄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2日8时13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悬挂车牌号为鄂F****1号小型轿车,沿风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襄阳市樊城区风华路***路段时,撞到对面行走的行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9月16日张某某在医院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虽能证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对本案的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但不能证明郭某某应对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负主要或全部责任。郭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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