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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汉族,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8********,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宜宾县人,住宜宾市叙州区******社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1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川QP****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大屏路屏山县屏山镇富康小区路段时,与行人谢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谢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郭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保险公司和郭某某赔付了各项费用323659.32元,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屏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郭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同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屏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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