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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一部刑不诉〔2020〕Z5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五河县,身份证号码340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党员,装卸工,住安徽省五河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沪C*****号小型轿车沿宁洛高速下行线由北向南行驶至39km+508m处,与前方因依次等候通行停在行车道内的相某某驾驶的皖K*****、皖S****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尾相撞,致沪C*****号小型轿车乘员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妻子赵某某当场死亡。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征,死亡原因为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滁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相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害人赵某某无责任。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取得了被害人赵某某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且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来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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