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村**组,现住安龙县**街道**镇**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查明佳,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1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五福小镇福苑19栋往五福小镇出口方向行驶,14时25分,当行驶至安龙县**街道**镇福苑路口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胡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郭某某受伤、胡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胡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郭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龙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11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