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应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住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晶琳,内蒙古铸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潘某某作为平鲁**合作社在应县植树工程中的主管人员,指使力某某违法使用农用三轮车载客,造成车上人员刘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而死亡。经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力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26日,潘某某、郭某某等人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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