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未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重新对其办理监视居住。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1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从沅江市**小区出门右转弯行驶时,未注意安全驾驶,导致车辆与坐在小区外人行道上玩耍的被害人崔某某相撞,造成崔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郭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案发后将被害人崔某某送到医院抢救,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崔某某家属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