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山枣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持C1类驾驶证驾驶湘C*****号小车沿湘乡市X051线由城江村往洪塘村方向行驶,途经湘乡市山枣镇双林村五组地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同向步行的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经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已经刑事和解。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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