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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盖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7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辽A****A号重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爱大线盖州市青石岭镇朱家甸村路段处时,因忽视瞭望,将由西向东行走的行人杨某某撞倒,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杨某某创伤性休克死亡的后果。经盖州市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郭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程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调解达成协议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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