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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阿市检未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311974********,汉族,初中,无业人员,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2020 01 14 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06 日18 时50 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新NS****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阿克苏市**镇**大队**小队路由东向西超速(限速40Km/h、时速53Km/h)行驶至与2 小队路口前路段时;碰在该路段由南向北过公路的受害人乃某某,造成其车体前部左侧与乃某某碰撞接触,致乃某某当场死亡。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34.3万元并履行,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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