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市**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吉AVJ932号捷达牌小型轿车,由**市**镇**屯去**收费站,沿土道由北向南右转弯上水泥路时,与张某某沿**屯水泥路由西向东驾驶的吉JK8425号轻骑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张某某于2020年6月9日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重度闭合性脑损伤、脑挫裂伤、硬膜下大量出血,脑室大量积血多发肋骨骨折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书证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接警单、松原市仲裁委员会调解书、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甲证言:我父亲叫张某某,我父亲从家里去**公路**店上班时,在**镇**水泥路上被一辆由北向南右转弯行驶的捷达车撞上的。他头部受伤严重,一直在医院抢救,后来死亡了。
2.证人仲某某证言:我是张某某的妻子,张某某交通肇事去世了,对方郭某某对我们赔偿了30多万元钱,钱都给了,也签订了仲裁调解书和谅解书,我和我儿子张某乙、张某甲都签字了,对郭某某表示谅解。
三.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出事当天早上,我开车拉着我两位工友,从**北面要去**收费站干活,当时我开车沿土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侯某某家前路口,我车刚右转弯拐上水泥路,与一辆摩托车刮上了,骑车人摔倒在我车前方受伤了,我就打了120和110报了警。
四.鉴定意见
扶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尿样毒品检测实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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