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荣成市**有限公司临时工,现住荣成市**街道办事处**(户籍所在地荣成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13时7分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驾驶鲁******号中型普通客车。沿荣成市**路由西向东起步行驶至荣成市**街道**村**处,与前方行人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创伤性休克死亡。郭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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