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6日0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高峪村西的东西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与在路上处于站立或行走姿态的郭圣花相撞,致车辆受损,郭圣花受伤,后郭圣花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死者郭圣花符合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经认定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发破案经过;2、书证;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司法鉴定意见书;5、肇事车辆检测;6、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7、呼气单;8、血样提取登记表;9、乙醇检验报告;10、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11、机动车信息查询;12、交通事故公开证据笔录;1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14、证人证言;1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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