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7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25日20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粤AD****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广州市南沙区**路进**路南280米倒车时,与被害人谭某某无证驾驶的悬挂号牌为粤AB****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谭某某受伤倒地的交通事故。同日20时33分许,杜某某(另案处理)无证驾驶粤T0****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事发地点并碾压被害人谭某某身体。事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粤AD****重型自卸货车、杜某某驾驶粤T0****小型普通客车均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谭某某己达重伤二级。经南沙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杜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谭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具有逃逸的情节,不具有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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