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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7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居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单元**室住怀来县****沙场宿舍2020年10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郭某甲驾驶冀G**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拉乘赵某某,由北向南行驶至怀来县415县道3KM+800M处,与前方同向骑行电动车的赖某某发生刮蹭,后又将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郭某乙撞倒,造成车辆受损、赖某某受伤、郭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怀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认定:郭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赖某某、郭某乙无责任。案发后郭某甲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和受伤人员,双方达成谅解。

本院认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甲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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