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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州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身份证号4206831973********,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住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06225****。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月7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鄂F****8 “江淮”轻型厢式货车,由襄阳市方向往枣阳市方向行驶,行至福兰线襄阳市襄州区刘集办事处大桥村路段(1439公里50米)时,与横过道路的无名氏驾驶的“天昊”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无名氏受伤,二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郭某甲报警,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2019年11月03日无名氏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2019年11月08日郭某某到襄州区交警大队接受了讯问,如实供述了事故经过。2019年11月08日襄州区交警大队经集体研究认定,郭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1月4日,经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无名氏女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11月20日,襄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遗传关系鉴定书,认定该交通事故死者是史传伟的母亲武某某,确认被害人武某某的身份。

2019年12月20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史德居、史传伟、史传兵、史专梅达成调解协议,郭某某在保险赔付的范围以外另支付4.5万元赔偿款,被害人近亲属对其交通肇事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事故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等物证;2.到案经过、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襄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遗传关系鉴定书的鉴定意见;4.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 现场勘查及呼吸式酒精测试录像的视听资料;6.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救治被害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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