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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检刑不诉〔2018〕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住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颍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属地管辖原则,2018年5月10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0日已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皖KL****白色越野车行驶至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镇董桥村董庄丁字路口左转弯时,撞到路边的行人赵某某,致使赵某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六大队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认定,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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