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0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交警部门和检察机关办理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中,提供虚假证言,声称其于事发当晚在医院喂孙某某喝了一瓶二锅头白酒,试图使孙某某逃避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伪证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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