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71974********,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市高新区**小区**号楼**楼**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的一天,河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另案处理),为了给其公司开发的位于内黄县**路中段南侧“内黄县**花园小区”1#、2#楼办理房产证,通过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从濮阳市**县**乡**村的刘某某(已死亡)手中购买一份加盖“内黄县**办公室”印章的“内黄县**备案证书”及“内黄县**办公室”印章一枚,2013年5月21日、5月23日张某某在内黄县**办理了“内黄县**花园小区”1#、2#楼的房屋所有权证,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得赃款500元。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河南****有限公司“内黄县**备案证书”下方“内黄县**办公室”印文与样本上同名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20年8月29日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郭某某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本案发生在2013年4月,内黄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8日立案侦查,从案件发生到立案已超过七年,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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