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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伪造、变造身份证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拜泉县**乡**村,现住大庆市林甸县**花园**期**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左右,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通过拜泉县中介私自补办其姐夫陈凤辉驾驶证件,为自己日后开挂车备用,2018年冬季,郭某某在家中将其补办的陈某某驾驶证照片扣掉换成自己照片,并于2019年4月22日使用其变造的驾驶证驾驶牌号为黑B****0的挂车运载化肥从拜泉前往五大连池市,途经克山县碾北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时被查获。

经侦查,克山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26日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查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变造驾驶证后予以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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