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诉刑不诉〔2018〕1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睢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汉族,高中文化,系河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办事处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睢县**乡**村**号,现住商丘市**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于2018年05月0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犯罪于2018年06月0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06月0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08月0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0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08月24日申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01月至2015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未经合作方河南**安装有限公司的允许,利用自己私刻的“河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和该公司法人“罗某某”的私章,先后以河南****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永城市宏起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多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被永城市宏起置业有限公司用作与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使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郭某某实施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只是为了承揽工程,最终也没有参与工程,且没有任何获利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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