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87********,汉族,本科文化,个体户,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院**门**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德权,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及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郭某某利用网络聊天软件联系上下线买卖银行卡关联的公民个人信息收取下线信息费用合计17000元,支付上线费用合计908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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