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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镇检刑不诉〔2020〕Z23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6********,汉族,大专文化,宁波**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乡**村**组**号,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4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为开展商铺、公寓楼等电话营销业务,向张某某(已判决)购买宁波江山万里、悦澜湾等小区的业主信息,其中包括业主姓名、手机号码、楼号房号、面积、价格等内容的个人信息共计500余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相关截图、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及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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