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开检一部刑不诉〔2021〕Z1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21990********,汉族,大学本科,工作单位**保险公司,无前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广场**号楼**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等10人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9月30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10月30日重报,于2020年11月30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12月30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曹某某驾驶王某某名下蒙BW****长城轿车与段超驾驶蒙B5****甲壳虫轿车发生碰撞,经核查发票系伪造,4S店已出具相关证明,在大地保险获赔17012元。经审查,曹某某利用王某某与段某某委托其维修的车辆制造事故现场骗取保险理赔金,王某某与段某某对本起事故并不知情,事故发生当天,曹某某与朋友郭某某将两辆车开到开发区天龙酒店停车场,曹某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现场后拨打大地保险公司电话,大地保险公司勘查员卢某某到达现场后,帮助曹某某进行骗保并处理定损流程,曹某某提供的发票系伪造发票4s店已出具相关证明,实际维修地点为开发区**修理厂,保险理赔金,本应赔付至王某某的银行卡中,曹某某冒充王某某与卢某某签署事故理赔转让协议书,理赔金直接赔付到曹某某名下银行卡,此事故系人为故意制造意图骗取保险理赔款,卢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将该案涉及理赔款17012元退还大地保险公司。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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