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筠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筠连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3月18日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1日开始至2015年9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持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62599600********)恶意透支本金64990.38元,利息4831.77元,滞纳金1164.31元,共计70200.15元,逾期超过三个月未还,经中国农业银行筠连县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未果。2016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于2017年1月23日偿还透支本息共计70200.15元。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恶意透支数额刚达构罪标准、到案后已主动还清所透支欠款,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