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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81********,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现租住陇县**镇**巷**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陇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底,郭某甲(未成年人)在陇县西门口广场捡的一张银行卡,密码写在银行卡背面,郭某甲在ATM机上查询后发现卡内有13800余元。从2020年4月10日开始,郭某甲与郭某乙、高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多次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该银行卡取钱用于购买零食及手机、手表等物品。2020年5月1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得知儿子郭某甲拿有一张带有密码的银行卡后,将银行卡从郭某甲手中要走,在当日分两次将卡内剩余8800元取出,与郭某甲花销剩余的100元一起放在租住的陇县**镇**巷家中。至案发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陇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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