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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郭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87********,满族,大学本科,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营销服务部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现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家园**-**-**右门,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高新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19年5月将其本人所有的一中国银行普通信用卡升级为长城白金IC信用卡(至尊版),卡号:62590722********,初始额度为74000元。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中国银行多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至2020年8月22日,郭某某共透支本金65037.50元,应收利息10891.61元,应收费用17224.98元,本息合计93154.09元。2020年11月18日,郭某某将该信用卡所欠本息全部还清。

2020年11月17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被抓获归案,经讯问,其对使用卡号为62590722********的长城白金IC信用卡(至尊版)恶意透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于提起公诉前本息已全部还清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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