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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9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武义县********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黄某某、徐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从温州乘飞机前往云南芒市,王某某驾车将5人从芒市机场接至云南瑞丽陇川县,后在未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王某某驾车搭载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等5人沿中缅边境道路越过边境进入缅甸迈扎央,并为5人安排食宿停留数日,后又组织5人乘车沿原路从缅甸越境回到中国境内。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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