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29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6197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层**号楼**单元**室,青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晚上22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其母亲),沿漓江路由西向东行驶到**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8.9mg/100ml,后经对提取的郭某某血样检测,乙醇含量为145.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事情经过、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乙醇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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