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官检一部刑不诉〔2020〕Z4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73********,汉族,专科文化,铜陵**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城**栋**号,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晚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皖G*****号二轮摩托车从铜陵市****小区出发,经翠湖三路、黄山大道、翠湖二路,至翠湖二路与湖东路交叉路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发现其涉嫌醉酒驾车,随将其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4.9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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