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高平市**餐厅(泽州**管理有限公司承包)**,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水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1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晋E****6小型普通客车沿坪曲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高平市建宁乡苏庄村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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