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7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号牌为甘L****的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路****十字向南100米处,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醉酒程度较低,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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