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7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住庄浪县****公寓楼***室,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7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号牌为甘L****的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路****十字向南100米处,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醉酒程度较低,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