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现住本市头区**小区**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6时53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新Q4****号金马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本市头屯河区北站五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