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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镇**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14时20分左右,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22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巨峰镇杨家庄路段时,被交警岚山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郭某某酒精含量为84.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遂带领郭某某到日照市岚山区人民医院巨峰分院抽取郭某某静脉血备查。经检验,郭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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