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72******** ,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中共党员,系诸暨**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沪C0M****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杭州市萧山区**路一家足浴店出发,开往萧山区**镇**村家中,次日00时02分许,当其驾车沿萧山区**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路口以北100米地方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9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书证警察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检定证书、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信息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证人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制作说明、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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