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6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柘城县未来大道**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凌晨01时51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豫PPC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湖南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郭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及照片; 2.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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