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8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69********,汉族,高中文化,保定市烟厂职工已退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大街**号**栋**室,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4月2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1时10分左右郭某某酒后驾驶冀******思威牌小型客车沿保定市莲池区隆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隆昌路与李庄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呼气检测郭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9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测郭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4.81毫克/100毫升,郭某某对此鉴定结果有异议,提出了复检。2020年1月13日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86.27毫克/100 毫升的鉴定结果,郭某某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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