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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429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122日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9日1时26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甘J5***5号小型轿车沿岷县岷阳镇和平西路往岷县岷阳镇长虹村方向行驶,行至岷马公路0公里200米(君悦宾馆门口)路段处时被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抽取血液,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刑事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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