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19〕7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街**号**单元**室,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号楼**单元**室。无固定工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19年09月26日14时31分,持C1型驾驶证驾驶吉E****6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国安路中天供热附近,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盘查,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酒精含量122mg/100ml,郭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带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编号为白山公鉴(理化)字【2019】1031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从送检的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4.97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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