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7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西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西安市莲湖区**路**号**,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路**园**号**。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豫G****3黑色红旗牌小型轿车,从文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景路凤城一路十字处,恰逢经开交警在此夜间盘查。拦停检查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凤城医院提取血液并送检。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83.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情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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